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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 网站首页- 通知公告-正文

关于在全省开展推荐“诚信单位”活动的通知
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文件
 
苏消协(2014)8号
 
 

省消协关于在全省开展推荐
“诚信单位”活动的通知
 
各省辖市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,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:
为了充分发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,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,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职责,切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为名优企业提供 广阔的消费市场,省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推荐2013-2014年度“诚信单位”活动。各地要广泛宣传开展争创“诚信单位”活动的重要性,引导广大经营者积极踊跃地参加 “诚信单位”的推选活动。
    凡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场(厦、店)、消费品市场及与群众日常消费相关的服务性企业,能够认真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规范经营行为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建章立制,强化自我监督管理的,均可报名参加。各地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,按照《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认定办法》(试行)严格把关,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级推荐申报。各省辖市消协应对每个申报企业严格审查,以省辖市为单位上报推荐名单(所推荐的企业要尽量考虑到行业代表性和地区均衡性)。省消协将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汇总核查,并组织抽查验收, 终报省消协常务理事会审定。
此次活动对被评定为“2013-2014年诚信单位”的企业不收取评审费、报名费和 匾、证书等成本费,相关费用在省消协申请的财政经费中列支,公告费由所有企业分摊后按实收取。在明年“3·15”前对获得“诚信单位”的企业进行表彰,颁发 匾和荣誉证书,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。
希望各地消费者协会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(行业协会)的联系与合作,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,充分发挥消协理事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(行业协会)的作用,努力做好此项工作。请各地于2014年11月1日前,将申报名单和申报表(使用A4纸进行打印,不得手写)并连同电子版一同寄发到省消协监督部。联系人:林铁木、单晓宁,联系电话:025-83718315。
 
附件:1.江苏省消费者协会“诚信单位”考核标准
2.江苏省消费者协会“诚信单位”申报表
3.江苏省消费者协会“诚信单位”各市汇总表
 
 
江苏省消费者协会
   2014年6月23日

附件2:
 
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”申报表
 
企业名称   地址  
企业性质   邮编  
法人代表负责人   联系人及电话  
2013年营业额
(万元)
2013年利润
(万元)
2014年营业额(预计)(万元) 2014年利润(预计)(万元)
       
申报理由(企业争创意愿、措施及相关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) 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年   月   日(盖章)
县(市)消费者协  会
意  见
 
 
 
年   月   日(盖章)
省辖市消费者协  会
意  见
 
 
 
年   月   日(盖章)
省消协常务理事会审定意见  
 
 
年   月   日(盖章)
             
 
  
      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评审标准
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总  得  分______分
序号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企业自评 县级评分 市级评分 省级评分
1.1 售前管理(15分) 建立商品质量溯源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服务质量管理制度。 5 建立制度的得5分;没有建立的不得分。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
  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。 5 对供货商进行资质调查,掌握供货商的信用情况并建立档案的得3分;        
1.2 对特殊商品供货商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、生产环境、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。建立制度并实际履行得2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.3 对进场商品进行严格审查。 5 对供货商提供的进店商品检查生产许可证、产品检验(检疫)合格证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,对产品的标识、成份、质量、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;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、绿色产品标志、知名 产品的商品,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存档。建立制度并实际履行得5分。        
2.1 售中规范  (30分) 对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及宣传符合规范。 6 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、清晰、易懂,不使用含糊、易引起误解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或影像;不以保留 终解释权为由,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查看商品广告、说明书、宣传单、店堂告示等材料。发现一项不当的扣2分,扣完为止。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参照“一票否决”的规定,取消参评资格。        
2.2 价格、计量行为规范,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。 4 提供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,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识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。计量设施和方法符合国家规定。发现问题的,一项扣2分,扣完为止。        
2.3 促销行为规范,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。 4 开展促销活动,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、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。发现一项不得分,情节严重的参照“一票否决”的规定,取消参评资格。        
2.4 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条款;认真履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,重合同、守信用。 4 1)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的扣2分; 2)未发生有责合同投诉的得2分(每发生1件扣1分)。        
2.5 “诚信经商”成为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,使用文明用语、提供微笑服务、员工着装整齐、举止得体。 3 在“文明用语、微笑服务、着装整齐、举止得体”方面,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。        
2.6 确保消费场所卫生、整洁、有序,安全,并且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安全设备。 5 (1)消费场所必须卫生、整洁、有序;(2)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、明确的警示标记和相应的管理措施;(3)对节庆、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,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,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。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,有一项不符合的,扣1分,扣完为止。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
2.7 尊重消费者公民尊严与个人隐私权利。 4 凡是发生强制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(含结帐后强制验票行为),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;或是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资料或影像的,扣4分。        
3.1 售后服务(40分) 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管理人员,有一名企业领导具体负责。  相关人员熟悉《消法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。 6 1)设立专门机构的得2分、设立合署机构的得1分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)专职人员3人以上的得2分;          3)相关人员熟悉《消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得2分。        
3.2 建立并实施对售后服务人员的岗前、在岗培训制度。 4 建立培训制度的得2分;2)有制度并已落实到位的得2分。        
3.3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货、 换、修理、赔偿规定。 5 严格执行退货、 换、修理、赔偿规定的,得5分。 强制实行三包的,提供三包证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
3.4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,建立客户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开。 4 有制度的得2分,无专门客户服务电话的扣2分,有但未向消费者公开的扣1分,有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。        
3.5 建立投诉台账及重大投诉档案,积极建立企业消费和解机制,投诉处理程序简易快捷,投诉和解结案率 。 10 有投诉处理台帐、档案的得2分,有回访消费者记录的得2分。能够做到有责投诉不出店门的,得6分;每发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,扣2分        
3.6 售后服务能够辐射所有销售区域。 3 每缺少一个地级市扣1分        
3.8 当发生消费纠纷并无法自主解决时,自愿接受并配合消协调解。 8 出现一次无理拒 调解扣4分;不执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每件扣4分,扣完为止        
  基础信用与社会信誉   (15分) 注册资金达到200万以上 2 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的,得1分;达到500万得1.5分;达到1000万的,得2分        
  营业额1000万以上且盈利的 3 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,得1分;2000万以上的,得2分;3000万的,得3分        
4.1 获得社会荣誉称号的 3 1)获得 的得3分;2)省 商标、省诚信单位、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得2分;3)市诚信单位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、市知名商标的得1分。以企业获得的 荣誉计算,不累计。        
4.2 企业的税务、金融、司法等信用等级和记录良好。 4 企业的税务、金融、司法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得4分,否则不得分。        
4.3 热心并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益事业。 3 近三年中每参与一次相关公益活动的得1分,总得分不得 过3分,并提供相应资料证明;近三年中,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提供各种资助,每有一次,得2分。        
  加分项目 企业建立规定高于国家、行业规定售后服务 (标准) 5 企业建立规定高于国家、行业规定售后服务 (标准)并认真履行的加5分。        
   购买公共场所人生意外伤害险 3  购买公共场所人生意外伤害险的,加3分。        
3.7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行赔付制度。 2 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得1分,有具体赔付案例的得1分。        
5.1 一票否决 存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的,一票否决。    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,取消参评资格。    1、经查证存在消费欺诈、制假售假、强迫消费、恶意串通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,并被司法、行政机关处罚的;
2、拒 和解与调解,并在消费争议诉讼中败诉的;
3、其它严重违法或失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的。
       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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